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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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所有附加险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 首次确诊日以后各期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投保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植物人状态,且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确诊后生存满 28 日, 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所有附加险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以后各期 保险费;但若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28 日,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更。 若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 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 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全额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们只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 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受益人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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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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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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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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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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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部分约定重疾种类需确诊后生存满28天可领取) |
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